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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长”一起持伪造信用卡套现

浏览: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5-02-27 13:35

    男子伪造两张信用卡外,另伪造了五张空白信用卡,只为套现谋取暴利。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贺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贺某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是否为“从犯”成辩论焦点

    29岁的贺某本为湖南人,初中文化的他因生活失意竟打起了违法套现的歪主意。2014年10月14日,贺某因伪造信用卡牟利,被徐汇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贺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贺某除伪造两张信用卡外,另伪造了五张空白信用卡,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贺某这样表示。

    贺某辩护人则向贺某发问,“2014年10月13日13时你和谁一起去刷卡的?”“行长。”贺某回答。“你怎么认识的?”辩护人继续发问。“网上认识的。”贺某表示。“怎么分工的?”辩护人问。“我负责去超市刷卡。”贺某说。“制卡你负责做什么?”辩护人追问。“打印卡面。”贺某回答。

    随后,贺某表示,“相关的信息均由行长提供。制卡工具也由行长买来。我只拿收益的20%,礼品卡都交给行长了。我只有行长的联系方式,但是人在哪和真实姓名我都不知道。”

    鉴于贺某的回答,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我对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贺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是在行长的指使下进行犯罪行为,且分赃只有20%。”

    指控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

    辩护人补充道:“贺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贺某系偶犯、初犯。最后,贺某第二次刷卡未遂,犯罪情节较轻。他也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贺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对此,公诉人指出,本案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并不认可,行长是否存在,发挥了什么作用并没有证据证实,只有贺某一人的供述。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认为,贺某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贺某系共同犯罪从犯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侦查机关查扣到部分空白信用卡,且贺某还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酌情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贺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查获的伪造信用卡、空白信用卡及其他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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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伪造信用卡,信用卡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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