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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潜规则”:先扣储蓄卡致800元滞留信用卡

浏览: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5-03-12 10:29

    建设银行的一名信用卡持卡人挑战银行业扣款“潜规则”:因不满银行方面先将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钱扣光,再扣信用卡中的存入款项,以致多余的钱款留在信用卡上支取不便,遂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银行方面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以及三倍赔偿。

    近日,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但驳回相关赔偿诉请,同时建议银行方面改进服务。

    还款截止日存入38300元

    为还款方便,张先生将信用卡与自己的储蓄卡进行了绑定。按照银行要求,张先生应于2013年8月30日清偿当月还款额,计40762.1元。但到了8月30日,张先生发现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只有3289.03元。于是,当晚接近22时,张先生通过ATM机向信用卡存入38300元用于还款。这样,信用卡存款和储蓄卡余额相加,就比当月还款额多出826.93元。

    次日,张先生仔细核对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因而,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内,既面临取现不便的问题,也无利息收入。经过多次交涉,银行才将张先生信用卡内的钱转到储蓄卡账户上。

    但张先生还是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多扣划储蓄卡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的三倍金额。

    法院:还款行为合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作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具有排他性的约定,也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故原告的还款行为和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在原告于被告的自助终端上完成还款行为后,被告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据此可以认定,被告超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钱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具体来看,因被告已赔偿原告利息损失0.4元,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本案因被告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原告还款入账引发,被告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不适用三倍赔偿的原则。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请。

    法官建议

    本案主审法官黄宗琴建议,虽然银行业目前普遍实行先扣约定账户再扣信用卡账户,但鉴于合同中很多细节问题未有明确约定,容易引发分歧,故银行应于合同中明确告知信用卡持卡人最后还款日的最后还款时间点,以及完善合同中关于账户扣款顺序的约定。此外,银行也可对信用卡扣款服务进行改进,如持卡人提出申请,允许类似本案情形的信用卡余额转至储蓄卡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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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潜规则,信用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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