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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信用卡“开玩笑”

浏览:  来源:青海日报   日期:2015-04-14 10:43

    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当年10月19日开始使用这张信用卡透支,截止到去年8月20日,共透支本金39759元,产生利息4525.76元,本息合计44284.7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9759元,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活动,特别是一些群众不了解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导致了犯罪。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目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大多数为“恶意透支型犯罪”,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全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罪案件32件32人,其中恶意透支型犯罪案件30件30人,占信用卡犯罪案件的93.8%。很多持卡人都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大事,对恶意透支行为不以为然,或是不考虑偿还能力的盲目透支,或是透支后意图拖延还款甚至逃避还款。部分嫌疑人为逃避银行催收,以改变联系方式的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债务。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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