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梁某一直无正当工作,去年11月底,梁某陪同吴某到青山湖区一小区找人时,拾得一个信封,里面有张
信用卡,还附有卡主的电话、姓名及地址。梁某和吴某心生歪念,谎称是物业工作人员,通过信用卡上记载的卡主电话,骗取卡主王某的身份信息后,将该卡激活。去年12月1日至4日期间,梁某持该卡刷卡消费、套现共计29695元。
去年12月5日,王某发现自己信用卡被盗刷,便立即到银行申请冻结,查询消费记录及地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冒用王某信用卡,消费、套现29695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他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且继续追缴梁某所有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