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乌蒙新报 日期:2015-06-15 11:43
“调包”作为一种社会常见的骗术,近年来不断被犯罪分子用于金融领域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日前,纳雍法院依法审理一利用信用卡进行调包并实施盗窃的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去年10月的一天,王某搭载施某到纳雍县羊场乡农村信用社修改信用卡密码。修改密码过程中,身处施某身旁的王某记住了施某修改后的密码,并用其在信用社门口路边捡到的一张信用卡与施某的信用卡调换据为己有。次日,王某持调换到的信用卡到邻乡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分别取出现金2500元、2000元,并用其中的80元钱给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加油,余下钱款和信用卡被王某带回家中藏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盗走卡内现金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盗窃的现金及信用卡也被及时追回并发还施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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