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平安福建网 日期:2015-06-18 11:56
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本以为找到了一份贴补家用的工作——帮别人取款。却没想到,为此将自己也送进牢房。近日,被告人陈某、黄某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判处刑罚。
陈某、黄某都是安溪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刑满出狱后,陈某和黄某一起在老家合作卖茶叶的生意。有一天,陈某和黄某在厦门一间酒吧喝酒时认识了台湾人小王(另案处理)。聊天时,小王问:“有一份轻松又能赚钱的工作你们要不要做?”面对天上掉馅饼的事,俩人马上答应。
原来,小王给他俩介绍的工作就是专门负责取款。每次,小王都会将数量不等的信用卡交给陈某和黄某,由俩人负责将卡里的钱取出,并给付1.5%左右的提成。
去年7月27日,陈某和黄某接到小王电话,通知他们到厦门取款。随后,黄某驾驶车辆载着陈某来到集美。车子停在路边后,俩人分别行动,到银行取钱。陈某在ATM机上疯狂取款的行为引起便衣民警的注意。取完钱后,陈某正准备与黄某会合时,被便衣民警抓获。随后,黄某也落网。对于信用卡的来源,俩人均表示不知情,只交代说是小王给他们的。
经查,陈某取出的赃款有25.48万元,黄某取出的赃款有26万元。其身上带有作案工具手机2部、挎包2个和来源不明的52张信用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2张,数量巨大。俩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俩人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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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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