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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信用卡取款 涉嫌诈骗受罚

浏览: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日期:2015-06-25 10:37

    因为一时贪婪,张某触犯了刑法。这个夏天,张某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意外之财

    今年3月的一天,张某到胜利小区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办理业务。

    在atm机前,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怎么也插不进去,而atm机始终处于待交易状态。

    “这是怎么回事?”心生疑惑的张某,仔细研究了起来。原来,前面取款的人在取完钱后忘记拔卡,卡留在atm机中,仍可以正常交易。

    见四下无人,张某便起了贪念: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他尝试着先取了500元,观察了一下周围,发现其他取款的人也没有什么异常,便又取了1000元。

    实实在在的1500元握在手中,张某更加心动了。他一狠心,索性第三次直接取款5000元。

    就这样,张某“轻轻松松”就得了6500元,这笔意外之财让他乐了好几天。

    心存侥幸

    就在张某为自己的“好运”得意的时候,卡主王某通过银行找到了他,并且要求他归还取走的6500元。

    张某接到王某电话后,不但没有觉得惊慌惭愧,反而认为,自己没偷没抢,就跟大街上捡到别人的钱差不多,等自己有时间了再还。同时,他还盘算了一遍:这样的小事,就算是卡主报了警,也不是犯罪行为,警察也不会管的。

    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卡主王某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便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调取银行取款机监控录像后,将张某抓捕归案。

    张某这才将6500元赃款退赔给王某。但是,此时他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月27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官释法>>>

    冒用信用卡可定罪入刑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650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主审法官解长林介绍,刑法中的“信用卡”,并不局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比如转账卡、储蓄卡等),都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范畴。所以,冒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信用卡、银行卡都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使用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款,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该司法解释,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定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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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拾信用卡取款,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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