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中安在线 日期:2014-04-15 16:35
28岁的曾某是颍上县慎城镇人,无正当工作。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他总在寻觅一种不出力便有回报的“生意”。
有一天,曾某聊天时得知信用卡套现后放贷可获利,便冒用他人信息,办理几十张信用卡,套现约40万元。事情败露后,他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有需要办信用卡的直接和我联系,只要提供身份信息,我就可以办理!”2011年,急需用钱的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曾某,曾某向他承诺能够办到信用卡,可以通过信用卡透支钱,作为周转资金。
于是,王某见了曾某。见面后,曾某让王某填写个人信息,并提出要给王某录像。
王某觉得很奇怪,不放心,就说不办了。临走前,王某要把填的信息表拿走,曾某不同意,并说会撕掉。之后,曾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王某的身份申请了一张信用卡。
吴某某也是找曾某办信用卡的。在他提供了身份信息和材料后,曾某给他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曾某又瞒着他,在另外两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
就这样,曾某骗取多人的身份信息,以他人的名义共办理30多张信用卡。
办理好信用卡后,2011年8月份,曾某安排方某某到合肥某商贸公司刷卡套现。
方某某供述,他第一次刷卡是在合肥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高楼上刷的,是什么公司他记不得了,只记得刷了三四张卡。刷卡后,机器里出来纸条,工作人员扣除手续费后给了他现金,又让他在纸条上签字,他签的是卡主的名字。之后,他将现金转入曾某的银行账户。方某某说:“我不懂信用卡,只是帮助刷一下,曾某没有给我钱,我的生活费用、住宿费用是他负担,我去合肥帮助刷卡所花的钱也是他负担的。”
据了解,借助方某某或者曾某亲自套现,曾某从信用卡中套现或者消费共约40万元。
从信用卡中套现后,曾某将这笔钱用来放贷,赚取的利息则用来还信用卡和自己消费。但是,2012年以后,这部分利息不但还不上信用卡,更负担不起曾某高额的消费,他的行为终于败露了。
颍上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200000元;方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20000元。
此案审理法官表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所谓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一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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