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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上不封顶”?

浏览: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5-07-27 11:49

    据媒体报道,常州的虞先生2009年上学时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钱,6年后即到2015年4月1日为止,逾期产生利息1561.72元、滞纳金7547.94元、超限费7.03元、年费150元、消费透支0.6元,合计9267.2元。更为糟糕的是,他还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无奈之下,虞先生把信用卡所在银行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同意,虞先生向银行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00元,银行则协助虞先生撤销其在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

    这起案件虽然调解解决了,但人们不禁疑惑,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到底依据何在?它真的可以在6年时间里从6毛钱变成近万元么?

    “滞纳金”是个特定概念

    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中,第一项即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秦建铭:就“滞纳金”这一概念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滞纳金,就是对迟交款项的一种补偿,一般根据约定的费率按日计算;狭义的滞纳金,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中,第一项即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严格说起来,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许多滞纳金实为违约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频频接触到的“滞纳金”,许多从实质来看应属于违约金。

    李晓茂:日常生活中我们频频接触到的“滞纳金”,许多从实质来看应属于违约金。

    比如,向消费者提供自来水的供水单位是“企业”,因此如果迟缴税费,产生的就应当是违约金。

    在 《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仍经常出现,我想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是一些行业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早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属性,因此迟缴水、电、燃气等费用会被收取“滞纳金”,这在早年的行业和地方立法中是有相应依据的。

    但随着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经过一系列改革,实施了政企分开,向公众供水、供电、供气的主体变成了企业,与消费者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随后,部分行业和地方规定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比如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

    但是,也有部分行业和地方仍旧在使用“滞纳金”这一提法,而并未进行修正。

    至于信用卡的所谓滞纳金,其实质也同样是违约金。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办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这一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然而,这一所谓的滞纳金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银行给予信用卡用户一定的免息期,同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在到期还款日前,用户可以全额还款而不承担任何利息和费用; 也可以按照“最低额”进行还款,同时承担相应的利息;还可以在“最低额”以下还款甚至不还款,同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不管什么“金”数额都有限制

    无论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数额都不是可以“上不封顶”的,法律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使是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最终也并非是完全依照约定执行的。

    潘轶:无论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数额都不是可以“上不封顶”的,法律都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也就是说,即使法定的滞纳金也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具体来说,就是“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那么,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就必须按照约定方式计算,没有金额上限呢?其实也并非如此。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也就是说,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上限,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调整。约定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

    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这是对特定案件给出的具体指导。

    可见,即使是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最终也并非是完全依照约定执行的。一旦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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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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