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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误用信用卡生滞纳金 法官耐心促调解

浏览:  来源:长安区人民法院供稿   日期:2015-09-18 11:28

    9月1日下午,长安区法院民一庭主持调解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这个案子极具典型意义,对在校大学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2008年6月初,原告吴凯在上大学期间,学校为原告及班级其他同学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原告一直以为这张银行卡是储蓄卡,每月只在这张卡上取家人存入的生活费。实际该卡为信用卡,原告停止使用时,该卡欠费206元,到2015年6月1日止,因原告未及时缴纳欠款,该卡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21064元。

    原告认为学校为其办理该卡时,并未告知该卡是信用卡,银行对产生的逾期的记录也没有及时告知,导致自己直到2015年买房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时,才得知自己在大学期间使用的银行卡其实是信用卡且现在有银行卡逾期记录。因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自己不良记录,并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民一庭法官承办此案后,在了解案情,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约谈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讲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耐心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原告立即偿还被告银行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等5000元;被告银行在原告偿还上述5000元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原告因涉案卡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结果均比较满意。

    法官提醒各位大学生,在办理、使用银行卡时要注意了解银行卡的性质,及时办理银行短信提醒服务,银行也要尽到相关的提醒义务。(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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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学生误用信用卡,信用卡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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