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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 数人涉信用卡诈骗罪陷牢狱

浏览:  来源:玉林新闻网  日期:2015-10-09 11:30

    看到之前离开的人遗留在ATM机里的银行卡,有人经不住诱惑,将银行卡内的钱取走后溜之大吉。本以为是天降横财,却不知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取钱的人不仅会面临刑责,还要被处以高额罚金。

 

    前人忘拔银行卡

 

    后人“顺手牵羊”取钱财

 

    今年7月22日,市民庞先生来到玉林市大北路城西农村信用社的ATM机分两次给人汇款。当他在机器上操作完汇款步骤后,就急着走出门口发信息询问对方是否收到,已完全忘记此时银行卡还留在了ATM机里。

 

    随后,一名男子来到ATM机前想取钱,看见屏幕显示可以领钱,他就没有插自己的卡进去。看到没人注意,他顺着原来的界面操作,分3次取走了卡里的6000元人民币,整个过程一分多钟。

 

    直至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当时一直在门口发信息的庞先生才反应过来。但当他转身来到ATM机时,取钱的男子早已不见了踪影。

 

    接报案后,玉林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当即到该营业网点调取视频监控。“他看看后面,摸摸鼻子,看见他有些紧张。”民警在监控里发现嫌疑人是骑着上有车牌的电动车来的,当时车上还放着一把铲。

 

    “我们判断嫌疑人应该是在清湾江一带等活干的务工人员。”经过调查,民警掌握了嫌疑人的确切情况。8月19日,民警以约工为名,在清湾江边将贵州籍嫌疑人姚某抓获。

 

    经询问,得知姚某将当日取得的现金交给了妻子陆某,还将冒领他人银行卡内金钱的事情一一告诉陆某。“没事的,我们又不是偷抢。”妻子陆某不但没有劝阻丈夫,还心安理得地将5000元存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将1000元留在身上。

 

    抓获姚某后,警方也将陆某传唤到派出所,并将钱如数返还给了庞先生。“不拿白不拿,我不领,其他人也会领,也不知道这样是犯罪。”问及为何要使用别人的银行卡取钱,姚某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后来,姚某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其妻子陆某明知其丈夫获取不义之财的情况下,还将赃物转移,最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一时贪念和不懂法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最终夫妻俩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办案民警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姚某的这种行为不算是违法犯罪,只是觉得如果当事人追究,把钱还回去就没事了。但其实并非如此。冒用他人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情形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姚某夫妇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类似的做法,一些人也因此“落马”。今年1月9日,平乐派出所接到受害者林某传报案,当天上午10时许,他在平乐镇某银行的ATM机取款1万元人民币之后离开,却忘记将银行卡取出,随后被人取走人民币1万元。几天后,取款的罗某军被警方抓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1月10日,北流市公安局陵城派出所也破获一起类似案件。案发时,林某富和朋友一起到北流市陵宁中路市政府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准备领存款,发现旁边的ATM机内留有一张银行卡。

 

    林某富当即靠近该柜员机进行查询,发现卡内存款余额有7000元左右,他便分两次冒领了卡内的人民币共5000元。取钱后,林某富便将该卡取走,然后把卡丢弃在路边。后经核查,该银行卡是受害人杨某某遗留在柜员机内的。林某富对上述的违法事实也供认不讳。

 

    今年7月,林某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北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去银行柜员机取钱或转账时务必要一心一意,专心致志,操作完成后切记要退出并收好银行卡,不能因粗心大意给贪图钱财者可乘之机。如若遇到他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应立即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或拨打110报警,不要随意操作,否则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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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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