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宿迁市民赵先生拨打晚报热线称,自己用单位的公章帮朋友张某加盖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办信用卡,结果朋友欠款后长期不还。现在银行多次找到自己,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赵先生称,自己是一家私企的会计,平时单位公章一般由他保管。“去年年初,张某多次找我帮忙盖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的公章,我没有多考虑就帮忙了。”赵先生说,没想到张某有一笔4000元的欠款一直没有还,导致银行找到自己,而他也曾找过这位朋友,对方答应归还欠款,但几个月过去,仍没有归还,最后甚至不再接听电话,下落不明。现在,银行因为找不到张某,所以只能找到赵先生及其单位要求偿还欠款,而赵先生在寻找张某过程中,发现其在外欠款并不仅有此一笔。
据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姜建华律师介绍,私盖公章的行为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会被内部追责。本案赵先生因为私盖公章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话,则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银行因为没有核实当事人的工作单位而擅自发放信用卡,导致欠款无法偿还,本身同样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