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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法官告诉你怎么办

浏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16-01-10 16:02

    随着银行卡在人们日常消费中的大量应用,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资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元旦、春节等购物消费高峰期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进行了梳理。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间,北京二中院共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仅为8件,而刚刚过去的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已骤升至29件。

 

    银行卡被盗刷 要提供本人和银行卡均不在现场证明

 

    2015年1月2日20时,宋某在北京收到银行提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账户被转账和取款共计5.4万余元。宋某立刻拨打电话挂失并报警。同时,他按公安机关的提示,到附近的ATM机进行操作,使其银行卡做被吞卡处理。同时,宋某打印并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

 

    次日,宋某到银行办理了取卡手续并打印了账户明细。银行称,上述5.4万余元转账及取款发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的ATM机上。宋某以其银行卡被伪造并发生盗刷为由,起诉请求银行偿付5.4万余元及手续费。银行否认发生伪卡盗刷并拒绝偿付。

 

    法院结合其他事实,经审理后认为,该案银行卡交易系伪卡盗刷行为,最终判决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宋某在交易发生后迅速挂失并报警,经自己操作后ATM机吞卡,有操作凭条为据,证实宋某及其银行卡在事发当晚均位于北京,而本案银行卡转账及取款地点却位于广东省。根据时空距离判断,宋某不可能持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应认定此次银行卡交易是伪卡盗刷行为。

 

    盗刷人持伪卡取款 不应仅凭密码正确而视为正常交易

 

    2015年1月23日0时4分至0时9分之间,刘某正在北京的家中休息,其借记卡账户被取款2万元,取款行为发生于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台ATM机上。刘某随即拨打电话挂失、报警,公安机关同日向刘某出具了《受案回执》。此后,宋某以其银行卡被伪造并发生盗刷为由,起诉请求银行偿付2万元及手续费。

 

    银行辩称,《借记卡章程》明确规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本案取款行为系输入正确密码后进行的操作,应视为刘某本人交易,故不同意刘某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银行卡取款行为系伪卡盗刷,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盗刷人持伪卡进行交易,应属无权代理行为。因银行负有防范卡片复制和伪卡使用的义务,故该行为并不具有使银行相信盗刷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故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的,不应仅凭交易密码正确而将该取款行为视为储户本人交易,银行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未妥善保管信用卡 持卡人应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以杨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10万余元为由,起诉要求杨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杨某则辩称,上述透支本金和利息是他人于2012年3月27日盗刷所致。杨某描述说,当年2月,有身穿银行制服、佩戴银行标志的陌生人上门,自称要帮他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记录了该信用卡信息,还提供POS机让杨某刷卡支付了1万余元手续费。因此杨某认为,这笔钱根本不是他消费的,他不该还款,也不同意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杨某自述,在2012年3月27日信用卡交易之前,杨某轻易向他人泄露信用卡信息,使用来历不明的POS机刷卡,属于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且仅凭杨某自述,不足以认定上述信用卡交易一定是他人盗刷行为,故法院依法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司法观察

 

    银行卡盗刷手段形式多样

 

    北京二中院辖区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较为集中,该院所审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北京二中院受理银行卡盗刷案件共8件,2015年,此类案件的数量骤升至29件,上升幅度较大。

 

    据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长李经纬介绍,由于此类案件往往与刑事犯罪存在关联,且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对于纠纷处理存在原则性分歧,法院多以判决或裁定方式结案,调解案件较少,近三年仅有1件案件调解结案。李经纬指出,此类案件虽然总体数量较少,标的额较小,但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很大,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创新和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涉及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很高。

 

    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盗刷银行卡手段形式多样,最常见的盗刷形式是伪卡盗刷,即盗刷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伪造卡片,并使用盗取的银行卡密码通过ATM机或POS机取现或转账,实施盗刷行为。在北京二中院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审理的30件银行卡盗刷上诉案件中,伪卡盗刷案件26件,占87%。

 

    第二种较为常见的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转账。此种盗刷形式目前所占比例不高,但随着网上支付和转账业务的不断推广,此类盗刷案件有上升趋势,且盗刷手段不断翻新,如案件中有的持卡人主张其在未收到动态交易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卡账户发生网上支付,有的持卡人因对“超级网银”等网上银行产品功能不了解而被盗刷。

 

    第三种盗刷形式,是盗用他人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主要是指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后,盗刷人在挂失止付前持真实银行卡进行柜面交易或通过ATM机、POS机进行交易。

 

    此外,北京二中院在审理的伪卡盗刷案件中,发现盗刷多为异地、深夜作案。一般情况下,盗刷发生地与案发时卡主所在地均不在同一省份。盗刷时间多在深夜,由于单日ATM机取款和转账金额的限制,盗刷人为了多取款,经常选择零点前后跨日作案。

 

    通过梳理已经审理的此类案件,法官还发现,以网上转账方式盗刷或通过POS机进行伪卡盗刷的金额一般较大,而通过ATM机进行伪卡盗刷的个案诉讼金额一般较小,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万元左右。

 

    ·法官建议

 

    取证绝招:主动“被吞卡”

 

    结合在处理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北京二中院法官首先建议发卡银行作为银行卡业务的提供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盗刷,包括在申领和后续服务环节推广使用芯片卡、多渠道对持卡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对网站和ATM机的安全维护等措施,保护好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向持卡人提出了防范盗刷和盗刷发生后处置方法两方面的建议。

 

    防盗刷的建议

 

    一是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盗刷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盗刷人获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持卡人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主体,务必妥善谨慎保管,万不可出租、出借银行卡,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密码泄露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是用卡时注意环境的安全性。持卡人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银行卡时注意ATM机或POS机周围有无可疑设备;排队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注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密码被窥视;进行网上支付操作时注意网址是否正确,网页是否存在异常链接等。

 

    三是妥善保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北京二中院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即主张他人冒领自己的信用卡并盗用自己的手机开卡透支。手机与银行业务的联合使得手机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具有了更强的财产属性和隐私性,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手机。

 

    四是尽量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短信提示能够让持卡人及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北京二中院法官办理的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因未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导致时隔数日后才发现账户金额异常减少,增加了证明伪卡盗刷的难度。

 

    五是尽量不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随着公共WIFI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网上购物的兴起,购物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

 

    盗刷发生后的处置建议

 

    一是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并按客服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持卡人还应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以及离自己最近的ATM机位置。持卡人在必要时可记下客服人员的号码,以便将来在诉讼中核实情况。

 

    二是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持卡人还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携银行卡、身份证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报警手续。

 

    三是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持卡人应保留好凭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北京二中院法官强调,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银行卡在做了被吞卡处理后,持卡人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取卡手续,以便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办理报案手续。

 

    ·成因分析

 

    银行卡盗刷缘何直接证据少

 

    在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时,法院需要查清持卡人及真卡是否在取款操作的现场,还需要审查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的原因等。持卡人如果未能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其事后证明本人及真卡不在现场的难度往往较大。除了已侦破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其他案件中当事人很难提交直接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的原因。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一般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有的案件中无法调取到案发时的ATM机监控录像,以及盗刷人多深夜作案,作案时遮挡面部,给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盗刷人增加了难度。

 

    司法实践中,银行卡盗刷案件取证难的症结何在?北京二中院法官分析了其主要成因。

 

    首先,从银行卡防盗刷技术方面看,银行卡承载的是可读取的格式化的电子信息,其本身存在被复制或被重新刻录的可能性。由于研发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目前还无法从技术上完全杜绝卡片复制和伪卡盗刷。随着技术的进步,银行卡信息复制的难度不断增大,人工或机具识别伪卡的能力也会不断提高。

 

    其次,从银行卡使用环境的安全性方面看,有些案件中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是由于银行卡使用环境不安全所致,如自助银行刷卡进门装置处被人加装了盗码器,ATM机被加装盗取密码的摄像机等。银行个别分支机构对用卡环境的安全防控措施维护不到位,留下了银行卡盗刷隐患。

 

    再次,从储户安全用卡意识和知识方面看,银行卡虽然已经普及使用,但持卡人往往对银行卡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随着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的推广,持卡人在享受银行卡业务便捷性的同时,缺乏对银行卡产品的全面了解。持卡人安全防范知识不足,给盗刷人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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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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