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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与日俱增:让人又爱又怕

浏览:  来源:中财网     日期:2016-01-29 10:37

    信用卡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理财工具,因其透支功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热爱。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广泛发展,因延期还款、恶意透支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不少人因此四处躲债,甚至获刑,让人对信用卡又爱又怕。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8日披露,2015年以来,该院即受理了涉信用卡案件107件,涉案金额达378.1万元,分别同比上升14.5%、23.2%。

    延期不还,被判限期归还加罚滞纳金

    2012年1月,黄合(化名,以下姓名均为化名)与相恋多年的姑娘成婚,考虑到婚后生活开销增大,于是打算办理一张信用卡周转下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当月,他便到中国银行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并与银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逾期不还的违约责任。

    起初,黄合使用信用卡在淘宝网、商场购买些小商品,每月也能将透支使用的金额按时还清。直至2013年5月,女儿的出生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黄合便向银行申请提高信用额度至2万元。

    随后,他开始高频率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但每个月不能按时还款,只有等到银行打电话催促时,才会往信用卡里还部分欠款。至2015年11月3日止,黄合结欠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约7万元。同年12月10日,银行向永定法院提起信用卡纠纷诉讼。

    1月26日,永定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黄合向中国银行申请并领取信用卡,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黄合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原告诉请,黄合应另外偿付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黄合限期归还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各项费用共计9.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类似黄合的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并不在少数,2015年永定法院即受理了57件,同比上升12.3%。

    许多人可能会疑惑信用卡案件究竟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案件?承办法官说,关键还要看当事人是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如果是恶意透支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恶意透支,还清欠款也判刑

    1月20日,永定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陈进因恶意透支4.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2013年5月,陈进在邮储银行永定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同年6月22日该卡启用后,陈进持卡消费均能正常还款,后因出现经济问题而透支消费,于2014年10月形成逾期,共欠透支本金4.2万元。

    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向陈进催缴,但陈进却玩起了“躲猫猫”,一见银行工作人员就玩失踪。2015年10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陈进便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6年1月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二天,永定法院决定对陈进执行逮捕。此刻的陈进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赶紧叫家属归还了所透支的信用卡全部欠款。

    恶意透支信用卡后还清了欠款是否就意味着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呢?并不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4.7万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在三个月内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进到案后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假证骗领,触法网获刑

    说起信用卡犯罪,不少人首先想到的便是信用卡诈骗罪,殊不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属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类型。而永定的4名青年小伙就栽在了妨害信用卡犯罪这个陷阱里。

    2013年上旬,苏小、苏二在厦门市以100元一张的价格向制假证的人购买了田某、陈某等25人的居民身份证。同年4月8日至12日,俩人伙同汪开、汪华用购买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身份在广东省、江西省、福建省8个市县银行申领信用卡,共计申领了66张银行卡和18个网银U盾、5个银行密码器,拟以8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所申领的卡出售给他人。

    2015年4月13日,4人到武平县准备用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开卡时,苏小、苏二、汪开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汪华脱逃。同年8月8日,汪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否属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给出了明确答案——属于。据此,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达67张,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法院对于4名被告人辩称其在银行申领的是储蓄卡而非信用卡的辩解,不予采纳。

    近日,永定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苏小、苏二、汪开及汪华4名被告人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万元至2.6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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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纠纷,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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