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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信用卡找他人“洗卡” 女子偷取钱涉嫌盗窃

浏览:  来源:每日新报   日期:2016-03-29 10:08

    由于信用卡出现还款困难,本市一名女生意人找到另外一名女老板为她“洗卡”,并让她在卡里留一部分钱。女老板在“洗卡”过程中不慎将卡丢失,女生意人发现该卡后,让前夫偷偷地将卡内的钱取出,占为己有。虽然使用的是她自己的卡,但仍然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女青年林某在2015年6月份开了一家饭馆,投入较大,于是就从自己某银行的信用卡一次性透支18万元。但餐馆经营一直不善,出现还款困难,为了避免影响征信,林某就想到了“洗卡”。

    林某找到女老板谢某帮助还款,还款成功后,谢某可以立刻把钱取出,还能赚取林某给予的手续费。林某让谢某不要把钱全部取出,留一部分在卡里,就有机会将信用卡临时额度由18万提升到22万。此前林某欠谢某2万元钱,有了这提升的4万元透支额度,她能提现还清前期欠谢某的2万元钱。

    谢某在银行取钱时,按照林某的要求,在卡里留了7.3万元。离开银行后,谢某发现林某的信用卡找不到了,于是给林某打电话。林某赶到后,两人到谢某的车里寻找。林某发现卡在副驾驶旁边,于是悄悄将卡放在口袋里。回到自己店里后,林某叫来前夫胡某,让其帮忙把钱套现。胡某通过pos机将钱套出,扣除手续费共得现金7.2万余元。这笔钱被林某用来支付餐馆的电费、工人工资、工程欠款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林某和胡某的刑事责任。胡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林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林某的行为只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违约行为。林某本身是合法持卡人,卡的占有人谢某并不负有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因此林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而且,林某的行为并没有给谢某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害。

    被害人谢某当庭表示,原来和林某是朋友,现在也是朋友,只要林某能够把钱归还,自己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对该案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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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洗卡,还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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