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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珠宝公司未尽审核义务被判赔三万元

浏览:  来源:国际珠宝网   日期:2016-07-06 13:55

    近日,厦门的陈先生还当月信用卡债时,意外发现自己多了49000多元的负债。他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大吃一惊——这笔消费的确是从他卡上支出的,支出地在深圳。银行记录显示,这笔消费产生于6月16日,在深圳一家珠宝公司的pos机上被一次性刷掉49000元。蹊跷的是,16日当天陈先生在厦门上班,信用卡就在身边,怎么可能到深圳买珠宝?由于没开通短信提醒,他一直没发现这笔消费。更令人生疑的是,当珠宝公司拿出消费签单时,上面龙飞凤舞的签名不是他的笔迹,也无法和信用卡正面的姓名拼音核对。珠宝公司还拒绝提供事发当天的交易监控录像。

    陈先生认定有人持伪卡消费,当即报警,冻结信用卡业务,并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与珠宝公司共同赔偿消费全额及利息损失。

    难题:未及时报案银行卡真伪难证

    法庭上,为证明案发时卡在自己身边,陈先生提供了网上银行的交易证明。同时,他指责珠宝公司未尽到核实卡主身份的义务。然而这两点证明都存在瑕疵。网上转账并不需要持卡交易,不能因此推定银行卡当时就在陈先生身边,且他没有及时报警,从6月16日消费至30日报警,中间隔了14天。

    判决:珠宝公司存过失赔偿卡主三万元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定,珠宝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在签名与信用卡正面持卡人姓名的拼音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下,未拒绝交易,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陈先生作为持卡人,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信息,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珠宝公司赔偿34300元。由于陈先生一直没有清偿讼争款,截至判决时,信用卡上累计产生贷款利息和滞纳金等共计一万余元。然而由于法院认定陈先生对银行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银行无须承担责任,这笔额外款项仍需由陈先生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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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审核义务,信用卡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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