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用卡资讯 >业界新闻 >信用卡透支1万多不还构成犯罪吗?

信用卡透支1万多不还构成犯罪吗?

浏览:  来源:北方新报  日期:2014-04-30 17:43

    【盗询】读者王先生:我在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到现在已经透支10020元。因到期没钱还,截至2013年底银行已经催收了5次,并表示再不归还就要报警。为了不被银行继续催收,我更换了电话号码。请问,如果我还是不还钱的话,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解答】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燕翔:此案涉及到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玖拾陆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2款规定,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形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玖拾陆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5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先生在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后更换手机号码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要件。目前,银行已经催收了5次,况且第5次催收到现在已超过了3个月,而王先生透支的金额已超过1万元。因此,王先生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王先生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被相关机关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王先生现在应当立刻偿还透支的全部款息。

声明: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1452106675

3

标签:信用卡

分享到:

在线申请信用卡

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
 
在线申请信用卡

全国各大银行信用卡中心

关于卡讯网|友情链接|联系我们|权利声明

版权所有:卡讯网(www.51kaxun.com)粤ICP备13072808号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