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 日期:2016-09-26 10:55
信用卡因其具有透支、消费信贷等特殊功能,给现代生活带来了便利,从而成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但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也随之产生。近日,明溪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2年7月,被告人何某通过原明溪县电力公司职工黄某的关系,为其制作明溪县电力公司职员的虚假身份和收入证明,向明溪县某银行申领信用卡。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2万余元,超过还款期限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何某仍不归还。此外,被告人何某还于2012年9月和10月先后两次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黄某,用于制作虚假身份和收入证明向明溪县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至2016年5月,被告人何某使用本人信用卡以及骗领的两张信用卡透支共计本金11万余元、利息及其他费用3万余元未归还。经过事实查明及证据证实,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并且归还了部分透支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何某退赔银行本金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银行发给单位或者个人以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的信用凭证,公民要善用个人信用。守住信用底线,切莫被欲望驱使,触犯法律,最终必然变成欲望的奴隶。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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