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城市商报 日期:2016-11-14 10:17
昆山的沈女士,原本日子过得不错,没想到结婚没多久,竟负债近百万。原因是,自己的丈夫以她名义办各种信用卡,并向借贷公司进行小额贷款。即便是双方离婚后,债务也是没完没了。为此,沈女士将前夫告到法院。
2012年,沈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结婚前至2014年期间,张某以沈女士名义办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在多家借贷公司进行了小额贷款,此外,还以沈女士名义作抵押借了很多高利贷,而这些钱都用于张某的个人消费以及归还其个人债务。后来,沈女士无奈只能卖房替张某还款,还款之后,沈女士也多次向张某催讨,而张某总是一推再推,拒不归还沈女士代其还款的金额,沈女士最后只得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沈女士与张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或清偿责任约定为:2011年初至2014年下半年,登记在沈女士名下的所有信用卡及所有贷款都归男方偿还。同年,张某还出具了一份清单,清单上面载明了有关信用卡及贷款所欠金额明细,总计80多万元。同时,沈女士也提交了相关银行还款凭证,证明沈女士归还的贷款及信用卡欠款共计50万余元。
法院认为,沈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再结合张某出具的欠款清单和沈女士提交的还款相关凭证,认定沈女士实际代张某归还的信用卡欠款和贷款共计50万余元,应由张某归还给沈女士。据此,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归还沈女士50万余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沈女士名下所有信用卡欠款和贷款,结合被告出具的清单和原告还款相关凭证,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代被告张某归还的信用卡欠款和贷款金额共计50万余元,应由被告张某归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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