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水母网 日期:2014-09-11 11:42
有些“便宜”不能捡,捡了“后果很严重”。日前,莱阳法院依法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遭此刑责,只因捡了别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顺手取走1万元。
今年2月27日,李某到莱阳市政府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莱阳支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刚要插卡,李某发现取款机里还留有一张银行卡。见四下无人,李某随即分四次从该卡取走人民币1万元,匆匆赶回了家。过了不到半个月,李某实在忍受不了“做贼心虚”的煎熬。3月11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赃款。
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主动退还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莱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捡卡取现叫信用卡诈骗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客观上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虽然,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但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显然,捡卡取款并不符合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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